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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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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为规范工作秩序,严格请销假制度,增强职工的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能,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14号令)、省人社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秘XXX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关于执行修改后的的通知(公共资源局办2015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考勤制度:

(一)考勤办法: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由综合部负责上下班考勤,在一楼大厅总服务台设立考勤点,全体工作人员每个工作日上、下午上、下班都要按时到考勤点签到,采取指纹打卡或人脸识别方式均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对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均按旷工处理。每月由综合部将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工作时间因公外出,休病事假、其他法定假或因工作需要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考勤签到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到综合部办理备案登记,否则视为无故缺勤。

(二)考勤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作息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旷工,未按规定时间到岗即为迟到,未按规定时间离岗即为早退,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即为旷工。上班后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串岗、不得随意外出(脱岗),严禁玩忽职守。上班时间临时性外出,须向中心分管领导请假并告知本部门同事,同时到综合部填写外出留言表,超过一小时按无故缺勤处理。因私外出超过2小时的,按请半天事假处理。实行不定期查岗制度,查岗时发现“未登记说明且不在岗的”按“脱岗”处理。每月查岗合计两次“脱岗”的按旷工一天处理。查岗情况由综合部及时予以公示。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综合部每月将上述登记情况、查岗情况及请假时间进行统计,作为当年工资福利待遇发放、职称评聘及年终评优的依据之一。

(三)效能工作:上班(工作)期间禁止从事吃零食、上网购物、玩游戏、看电影、看小说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将对违规者予以通报批评,相关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市效能办等相关部门在效能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人员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三)考勤奖惩:

1、当月出满勤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迟到、早退一次扣奖励性绩效工资50元,一天内迟到二次的扣奖励性绩效工资2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3、十天以内的短期门诊病假,每天扣奖励性绩效工资30元;因病重需住院或癌症等特殊疾病需长期治疗、连续请病假十天(含十天)以上者,每天扣奖励性绩效工资20元;如遇特殊情况,报市公共资源局局务会研究;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人社秘XXX号执行。病假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证明。

4、事假超过本人年休假天数的,每天扣奖励性绩效工资200元,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人社秘XXX号执行。

5、旷工(无故缺勤)的,每天扣奖励性绩效工资10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6、每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含),或病假超过30天(含),或有旷工(无故缺勤)行为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职工休假制度

(一)休假类别及时间:

1、年休假:凡参加工作满1年不足10年者,每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足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及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2、探亲假:按照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执行。

3、婚假:法定婚假为3天。

4、孕产假,包括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两种情况:一是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二是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三是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是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五是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六是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七是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对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包括孕12周之前一次初查;孕12周后每4周一次复查,孕28周后每2周一次复查、孕36周后每周一次复查。每次不超过半天。

5、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外地的,不含途中时间)。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享受年休假待遇:

1、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其它不符合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情况。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孕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相关规定处理。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

(四)各部门要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的同时,合理安排好职工休假。拟休假职工应提前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中心主任同意后,书面报告综合部。

(五)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假的,本人向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每人只能申请调整一次),单位及时调整年休假计划。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尽可能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每次休假天数不少于5天),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三、职工请假制度

1、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孕产假的或因事、因病请假的要履行请假手续,提前办理请假审批单。工作人员请假在半天之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之内的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中心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天以上均由中心主任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无论时间长短,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均由中心主任审批。因急诊、急事等特殊原因来不及请假的,可以电话报告并取得同意后,事后及时按照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治疗证明。休假期满后应及时到综合部办理销假手续。

2、工作时间临时外出,由中心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中心主任审批后,报综合部登记备案。

3、市公共资源局借调人员按照原先请销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使用部门负责考核,考核结果由局办公室汇总,按月反馈给综合部。

四、职工假期待遇

1、符合年休假及其它法定休假条件的,在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2、因病请假:病假在两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十年的按原工资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80,满二十年的发给90。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与基本工资的发放比例一致。目标任务奖、文明奖、双拥奖、综合治理奖等单项奖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发放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节假日值班或者加班调休:确因工作需要节假日值班或者八小时之外加班的,由加班人员写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中心主任批准,交给综合部备案;节假日值班的按照排班表;以后经部门负责人及中心主任同意后可以调休;值班或者加班时必须按时签到。

六、凡公务出差,须凭出差审批单到综合部登记备案。

七、本制度适用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在岗职工,所属各企业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驻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手续由驻点所属部门参照本办法办理。

八、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综合部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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